谁知道“纯滚动轴承”商标注册的独特内涵?
当我看到某公司在“滚珠轴承、机器用耐磨轴承、轴承(机器部件)”等商品上,申请
商标注册时,想起了之前看到的一句话: 你以为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可能有一亿人不知道。
这句话让我印象深刻,是因为我感受到两层意思,一是写最基本的常识内容也是有意义的,可能有一亿人是第一次听到;二是要努力传达正确的知识,不能误导第一次听到的人。
商标法上的商标注册显著特征概念,确实可能有一亿人不知道,但不能用商品名称本身来作为这件商品的商标使用,我一直以为属于朴素的常识认知,大多数人是知道的。但
商标注册的申请,再次让我意识到,一个人认为的朴素常识,还是可能会有一亿人不知道。
提出这件商标注册申请的上海某纯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应该属于不知道的一亿人中的一个。他们不仅提出了这件商标申请,在商标局驳回申请后,还选择到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再次被驳回。
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认为: “纯滚动轴承”为轴承的一种,指定使用在“滚珠轴承、轴承(机器部件)、机器用耐磨轴承、车辆轴承”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指定使用在“农业机械、纺织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风力动力设备、机器用齿轮装置、真空吸尘器”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相关零件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
商标注册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比如“华为”手机表示来自华为公司,“小米”手机表示来自小米公司,“腾讯”新闻表示来自腾讯公司,“网易”新闻表示来自网易公司。要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商标就得与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名称不一样。
通常情况下,适用“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规定时,分歧产生于确定该商标是不是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本案特别之处在于,申请人作为纯滚动轴承公司,理应知晓“纯滚动轴承”为轴承的一种,不明白的大概是商标的概念,毕竟人家不是研究商标的。
而这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人理应明白商标的概念,不知晓的可能是“纯滚动轴承”为轴承的一种免费轴承公司起名,所以刻意指出“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的设计外观和内涵,并非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
这商标注册代理人也应该属于一亿人中的一个,毕竟商标代理人不研究轴承。我也不研究轴承,但网上一搜索,就内心确信“纯滚动轴承”是属于一类轴承的通用名称。而且我仔细看了这件
申请商标十分钟,也没有理解其“独特的设计外观和内涵”指什么。或者“独特”的是我,笨到理解不了人家的“独特”。
不过,对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来说,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还是有点独特的,因为无法适用第二款“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免费轴承公司起名,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都不知道怎么更通俗地解释这一点,只能说我还是相信正常人的正常理解力和正常行为方式,不会真有人把“智能手机”作为手机的商标使用,把“纯滚动轴承”作为轴承的商标使用。
不使用为什么还会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我属于不知道的那一亿人中的一个。但不知道答案也不影响我说出最想说的话: 不要在某件商品上用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来申请商标注册了,纯粹是乱花自己的钱,白浪费审查员的精力。都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