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例: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派出所不予登记,法院咋判
今天,我将向您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这是该国首例名称权利行政诉讼。让我们看看发生了什么。
案例介绍: 2009年1月,卢的妻子张生了一个女儿。这对夫妇决定将女儿命名为“北燕云逸”,因为他们喜欢诗歌和诗歌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四首中国古典诗歌对我的女儿表示良好的祝愿。随后,吕以“北燕运义”的名义处理了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2009年2月,我去燕山派出所登记了我女儿的户口,因此派出所必须跟随父母或母亲的姓氏,即“鲁”或“张”的姓氏,否则申请由于无法注册,将不会被处理。帐户注册。
2009年12月17日,以“北岩运义”病房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声称: 《婚姻法》规定“孩子可以跟随父亲的姓氏或母亲的姓氏”女儿起名字,并且没有严格的要求,他们只能跟随母亲或父亲的姓氏。这项规定是男女平等的法律表达。公民可以选择其他姓氏: “法律是免费的,没有禁止性的。”
被告燕山派出所辩称,《婚姻法》没有第三姓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管理。行政机关不能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动。
法院认为,审判结束后,原告“北言运义”的父母仅根据个人喜好创建了自己的姓氏,这显然是任意的,将对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念产生影响,破坏了社会福祉。习俗和普遍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实现健康的社会控制。
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子女继承父母的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有利于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成员对主要的社会做出初步判断。姓氏用户之间的关系。
相反,如果允许公民选择姓氏甚至随意创建自己的姓氏,则不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实现健康的社会控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北燕云仪”的父母创造了自己的姓氏,这不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要求。最后,陆是否将女儿命名为“北燕运义”符合“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选择第三个姓氏符合其他正当理由的要求,不仅不应该违反社会道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应该有目的性。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北燕云怡”的父母以“北燕云怡”为姓,并选择“北燕云怡”作为其女儿的户口名,因为: “我女儿的名字是北燕云怡* 4”摘自四首中国古典诗歌,寓意父母对女儿的良好祝愿,其原因仅在于个人喜好和愿望,并产生了姓氏,这显然是武断的,不符合立法解释第2款第3款的规定很好的理由。
2015年4月22日,荔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北燕运义”关于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使用“北燕运义”作为其名称的请求。非法户籍诉讼。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释: 尽管此案是行政案件,但也涉及宪法问题。该案的重点还在于对《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该条说,儿童可以效法。父亲的姓氏女儿起名字,或母亲的姓氏。在这里,用“可以”代替“应该”,这为该条款的解释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这种情况也基于这个模糊的术语。如何解决这一难题,一项计划是从根本上改善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需要“科学立法”,即解决立法中的随机化问题,提高科学立法水平。
我不知道您对此事怎么看?双十简介: 2020年是笔者通过司法考试的第十年,也是从事法律实践的第十年。因此,“双十”这个名字意味着完美。祝您一切顺利。我不是法律的创造者,而是法律的搬运工。
法律案件,生命的真mea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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