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房产证写谁的“名字”,不再决定财产分配,后悔也没有用
长期以来,业内一直有这样一种说法:中国的丈母娘推高了房价的水平。虽然看起来像是一句玩笑话,其实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毕竟,辛辛苦苦养大的女儿房产公司起名,自然都希望可以找一个买得起房,养得起家的对象。当然,最好还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毕竟这也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保障。
其实,房子不仅是结婚的头等大事,在离婚时也是男女双方都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教育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离婚成本的不断降低,如今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据民政部数据显示,从1987年到2017年,我国离婚率由 0.55‰上涨到3.2‰,其中2003年开始处于连续上涨的过程。显然,一旦离婚,不仅是情感的破裂,也意味着家庭财产的再分配。
谈及财产再分配,除了工资、经营收益等各类共有资产以外,房产分配则是重要一个环节。根据统计,目前房产已经占据了家庭财产70%以上的比例,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家庭财富都以房子的形式来体现,因此在做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房产分割就成为了重中之重,当然也是最容易出现争议的一个环节,不少家庭甚至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正是基于以上这些原因,在买房过程中,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很多人都会在意房产证上是否加了自己的名字,也会明确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究其原因,一是为了证明彼此真心相爱,二是为了避免出现离婚以外,结果人财两空。不过,时过境迁,根据新的婚姻法规定,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或许不再是财产分配的决定性因素,关注4种情况,否则后悔也没用。
第一种情况: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个人出资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了款,房产证上也只写了自己的名字房产公司起名,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婚前由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房贷,这是目前十分常见的一种购房情况,也是大家最关注的财产分配类型。根据新的婚姻法,离婚后,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加了名字,房子都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都不予分割。但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以及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或者说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实,这种例子生活中随处可见。笔者有一个朋友,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结婚不到三年就离婚了。房子是婚前自己付首付买的,只不过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而已,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经过双方协议处理,这套房子还是属于他。不过,针对婚后两个人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子出现的增值部分,他给对方进行了财产分割和补偿。
第二情况: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后独自一人还清全部贷款,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这一方所有,并不会因为结婚而改变房子的归属关系,所以离婚时,另一方自然就不能要求进行房产分割。不过,这里有个地方需要注意,如果婚前或者婚姻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而且也的确发生了过户行为,那么离婚时则可以要求分割。如果只赠予并未过户,即使赠予了很多年,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予一方,不予分割。
第三种情况:如果是结婚后买的房子,哪怕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这也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也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其实,从这一点来看的话,法律也是很有温情的,毕竟在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往往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所以只能认定这套房子的产权和价值属于共同所有,理应进行财产分割。
举个例子,小李结婚后,用自己婚前的50万当作首付款买了房,在离婚时,这套房子仍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一旦结婚了,按常理来说,像是工资之类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基本都不会计较那么多,毕竟当初选择在一起,谁又会在乎首付是谁出的呢?-如果真的翻箱倒柜拿出了证据,然后去做房产公证,面子上也过去。
第四种情况:在当前的房价下,年轻人独自买房压力较大,父母购房赠予孩子也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不过,离婚时是否应该做财产分割,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待。一是如果婚前父母为自己的孩子购置了房产,则算作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离婚而发生变数。二是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并且只针对自己的子女进行赠予,那么则属于一方财产,如果并没有明确赠予谁,即使只写一方的名字,这套房子也算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也需要分割。
笔者认为,既然选择牵手他或者她,踏进婚姻的殿堂,相信大家都是做了自己认为最正确的抉择,大家都是奔着幸福和快乐的生活而去,没有人会奔着离婚而去,所以有时候一些细枝末节也就不在乎了或者忽略了。但是,话说回来,两个人之间既要有信任,也需要有理解,关注以上这4种情况,一旦真的出现离婚,结果也不会闹得太僵,更不会让自己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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